福建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促進航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決定從2012年起,連續5年對航運相關企業實施獎勵政策,鼓勵航運企業做大做強。同時,采取加大航運金融支持力度、促進航運業要素集聚、鼓勵引進航運人才、著力拓展港口腹地、實施用地用海優惠政策等措施,進一步促進福建省航運業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
意見指出,對在福建省注冊的航運企業新增的船舶運力,屬自有并經營(不含省內過戶運力)、合法經營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5元/載重噸及以上獎勵。對在福建省注冊、自有并經營的運力在10萬載重噸及以上的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每增加5萬載重噸再獎勵50萬元,獎金總額最高可達200萬元。對在福建省注冊、自有并經營的運力在2萬載重噸及以上的航運企業,按企業當年新增運力對地方級稅收的貢獻額,前兩年給予80%獎勵,后三年給予40%獎勵。
意見支持航運企業建造或購置船舶,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放寬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貸款額度和自有資金比例限制。對信用度高、經營狀況良好的航運企業建造或購買的1萬載重噸及以上、船齡在5年以內、國家船檢認可的節能減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貸款利息的20%及以上給予補貼,補貼年限長達5年。單艘船舶累計補貼最高可達500萬元。鼓勵銀行開展造船企業在建船舶、船臺(塢)、龍門吊等財產抵押貸款業務,對其抵押貸款利息的30%給予補貼。
為促進航運業要素集聚,意見規定,對在福建省新注冊的船舶融資、海上保險、航運資金結算、航運價格衍生品開發等航運金融服務企業,實際到位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金額可達500萬元。對在福建省新注冊的航運經紀、航運信息、航運咨詢、航運人才服務、航運仲裁、船員服務等航運服務企業,按當年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獎勵,獎勵期限長達5年,累計獎勵可達50萬元。對在福建省注冊的船舶管理企業、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無船承運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其主營業務繳納稅額在全省同行業前10名的,按企業當年對地方級稅收新增貢獻額,前兩年按8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40%給予獎勵。
對下述的引進航運人才,每年按其當年在本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在福建省注冊、自有并經營的運力在5萬載重噸及以上的航運企業的副總經理及以上高級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職資格的海機務專職管理人員;年船舶配員300人以上的船員服務管理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引進的航運業緊缺的遠洋航區一等大副、大管以上職務高級船員;在福建省開展航海類教育的大專高職以上層次院校引進的航運專業教師,且須具有航海專業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具有遠洋航區一等大副、大管輪以上任職資格。
意見鼓勵支持已投產的大型臨港工業項目單位與福建省航運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大力拓展港口腹地。對在福建省沿海新增集裝箱遠洋干線營運1年以上,且每年掛靠36航次以上的航運企業,按每條航線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經由福建省沿海港口進出的省外海鐵聯運集裝箱,每年給予承攬海鐵聯運集裝箱的貨代公司100元/標箱獎勵。
意見指出,實行優惠的用地用海政策,對重點開發的港區、作業區公共碼頭項目和港口物流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使用,其余土地出讓金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70%執行。對重點開發的港區、作業區公共碼頭項目建設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減征30%。
(記者 吳宏雄)